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9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6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左某在其租住的黄骅市建设大街工商银行对面建合家园门市楼四楼最北面房的卧室内容留卞某甲、赵某甲、小龙吸食冰毒。2、2016年1月5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左某在其租住的黄骅市建设大街工商银行对面建合家园门市楼四楼最北面房的卧室内容留卞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吸食冰毒。3、2016年元旦后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左某在其租住的黄骅市建设大街工商银行对面建合家园门市楼四楼最北面房的卧室内容留赵某甲、卞某甲、王某甲吸食冰毒。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左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卞某甲、王某甲、赵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黄骅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沧州市传染病医院检验报告单、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南大港城区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建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肖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