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83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红。被告韩强,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彬,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冯兴旺,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强、魏彬、冯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显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