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894号
原告:潘群狄。
被告:茅国益。
原告潘群狄为与被告茅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群狄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群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群狄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