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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894号

潘群狄与茅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群狄,茅国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894号

原告:潘群狄。

被告:茅国益。

原告潘群狄为与被告茅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群狄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群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群狄负担。

审 判 员  叶 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