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896885
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平,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余宏模,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
申请人:付世宏,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22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余宏模)和位于肥西县农贸大市场(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付世宏)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三河镇北街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的房产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22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余宏模)和位于肥西县农贸大市场(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产权登记人付世宏)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对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位于肥西县三河镇北街居委会办公用房(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芹
审判员 贺书贵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