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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699号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丰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699号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郑州东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青翠,总经理。被告张丰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丰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丰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泮晓朋

审 判 员  匡建玲

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