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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035号

王平平与深圳特区华侨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平平,深圳特区华侨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035号原告王平平,男,汉族,被告深圳特区华侨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冠明。委托代理人刘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芬,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诉被告深圳特区华侨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平撤回对被告深圳特区华侨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温文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