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号申请执行人金山,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扎拉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号金山申请执行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扎拉嘎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43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扎拉嘎于2016年1月29日给付申请人2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标的款从被执行人的禁牧款中扣留,申请人金山同意被执行人扎拉嘎的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