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94号罪犯敬智力,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渑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敬智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0日��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敬智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敬智力、李铁玲等人预谋后,分别在洛阳市、三门峡市、商丘市、平顶山市、及湖北、陕西等地以“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外地司机钱财。作案时负责驾车碰撞外地货车,制造交通事故,二人以车辆被撞向货车司机骗取赔偿款,其他人在现场“帮腔”“壮胆”,其中敬智力作案10起,1起未遂,共诈骗51900元。该犯系主犯。2016年4月14日缴纳罚金2000元(部分)。罪犯敬智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04月、2014年10月、2015年03月、2015年08月、2016年0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敬智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敬智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