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杨艳。被执行人李美泵。被执行人董华屿。被执行人许妃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杨艳缴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763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16幢803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艳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3幢2单元806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华屿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该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当中,待拍卖完成时,本案再参与分配。本院发现车牌号为浙C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华屿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扣押),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6)浙0327执454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艳、李美泵、董华屿、许妃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