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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642号

史孟驾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642号罪犯史孟驾,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了(2011)二七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孟驾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史孟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8月5日对史孟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史孟驾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8日22时许,罪犯史孟驾伙同他人将与其一起拼车的被害人王某持,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让被害人给其朋友打电话索要现金5000元,8月19日上午,王某某朋友王某培分两次汇款2200元,期间史孟驾等人将被害人的两部手机抢走,价值900元。赃物已全部追还被害人,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自首。2016年4月29日缴纳罚金12000元。罪犯史孟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孟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孟驾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