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玲。
申请执行人:许男。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小洼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郭玉玲、许男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小洼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拆迁安置楼房180平米及补偿款25000元,受理费1665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补偿款25000元由另案支取,安置楼房一处已被查封,另一处还没有交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玲、许男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小洼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