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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24号

梁章容与马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章容,马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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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24号申请人梁章容,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马新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梁章容申请执行马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王纯杰助理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