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397号原告王民琪,男,汉族。原告王全鱼,男,汉族。原告叶战利,女,汉族。原告王五安,男,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养毅,系该街办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岳鑫,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琪、王全鱼、叶战利、王五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民琪、王全鱼、叶战利、王五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琪、王全鱼、叶战利、王五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琪、王全鱼、叶战利、王五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
审判员 孙房房
代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凌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