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55号
原告:索军。
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娅利,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会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索军与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索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曲立忠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