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460号原告葛全旺,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店长镇上栗村125号,务农。被告曹安明,男,53岁,汉族,住潞城市店长镇上栗村125号,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全旺诉被告曹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