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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执394-1号

邹骏虎与刘武辉、周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骏虎,刘武辉,周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03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邹骏虎,男,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刘武辉,男,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周祥荣,男,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执行邹骏虎与刘武辉、周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武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邹骏虎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8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祥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邹骏虎与被执行人周祥荣私下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武辉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860由被执行人周祥荣当日一次性付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1430元,借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部分案件受理费等予以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黄钦填

审判员  徐庆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