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2437号

高宝新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宝新,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437号原告高宝新。委托代理人季宏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保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新诉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新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宝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133元,余款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梅

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