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084号罪犯冉强,男,1977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2015年5月11日两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以罪犯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