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姚福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福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040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山峰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