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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2641号

蒲明亮与王琼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明亮,王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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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641号

原告:蒲明亮,男性,1963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王琼,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蒲明亮与王琼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明亮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蒲明亮负担。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悦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