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641号
原告:蒲明亮,男性,1963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王琼,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蒲明亮与王琼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明亮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蒲明亮负担。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悦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