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1623号

董吉晓与郑召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吉晓,郑召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董吉晓,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福德庄村二街。被执行人郑召伟,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家埠村。申请执行人董吉晓与被执行人郑召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郑召伟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鲁10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