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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233号

龙云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云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龙云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

负责人: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云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云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042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