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4民初131号

吴平平与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平平,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1号原告吴平平,女,汉族,29岁。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负责人平厚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平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平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志宽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