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朝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民主村*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81********。被执行人余良美,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民主村*组,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朝军、余良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2000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21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李文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