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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120号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良美杨朝军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朝军,余良美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朝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民主村*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81********。被执行人余良美,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民主村*组,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朝军、余良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2000元。法院立案后,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21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李文静

代理

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