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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197号

郭贤宽与郭立奇、内蒙古森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贤宽,郭立奇,内蒙古森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97号申请执行人郭贤宽(又名郭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郭立奇,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内蒙古森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郭贤宽申请执行郭立奇、被告内蒙古森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703号民事判决书由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临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五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其

审判员 吉日嘎拉

审判员 樊 宏 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