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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36-3号

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本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