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吴荣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江市华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闽粤浙商区西3-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审被告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能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施能约,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施金丹,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吴荣望,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瞿泽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江市华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闽虹喷织有限公司、施能约、施金丹、吴荣望、瞿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减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故对其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书面告知了上诉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催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足额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华辉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岚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琼
代理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