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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保40号

沈克赐与薛孔镇、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克赐,薛孔镇,黄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保40号

原告:沈克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薛孔镇,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漳州河东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丽华,女,1963年4月15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漳州河东农资有限公司)。系被告薛孔镇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克赐诉被告薛孔镇、黄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克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薛孔镇,黄丽华所有的址在漳浦县大南坂镇上埔作业区的房屋(面积:399.98平方)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6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2016年6月24日0时起至2018年6月23日24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沈克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孔镇,黄丽华所有的址在漳浦县大南坂镇上埔作业区的房屋(面积:399.98平方),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6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之日0时起至2018年6月23日24时止;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抵押担保、租赁等行为。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沈克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东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

书记员  刘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