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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532号

贺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532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艾 艳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