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532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艾 艳
审 判 员 赵佩璋
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