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执字第700号

申请执行人唐昌福与被执行人田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昌福,田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唐昌福,男,194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老院家属区。被执行人田甜,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红仑新区。申请执行人唐昌福与被执行人田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确认:由被执行人刘强华(另立案执行)返还申请人唐昌福本金及利润共计177929.38元;由被执行人田甜在继承田栋梁遗产实际价值内对上述177929.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甜虽有继承遗产房屋一套,但现不宜强制执行。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韧

审判员 胡湘平

审判员 沈振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