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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56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春龙,韩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龙,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树明,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5)平执字第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