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卢春龙,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韩树明,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5)平执字第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