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夏年炉。
被执行人:蒋岳云。
被执行人:李向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岳云、李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岳云名下的银行存款203661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6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