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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初字第20号

方振华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初字第20号原告方振华。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武义县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雪松,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方振华诉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振华诉称,原告是武义县2014年城西区块“两路一桥”国有土地房屋的被征收户。2015年2月26日,原告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给被告的收文室,要求申请公开:1、武川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各被征收户的非公寓式建筑面积;2、庭院面积;3、各被征收户土地使用面积减去非公寓式建筑占地面积后的剩余的空地面积(即所谓庭院),这部分面积按建筑占地补偿和按庭院补偿的确认情况的数据;4、各被征收户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房屋产权确认书》资料信息;5、各被征收户的房屋估价报告。2016年1月27日,被告就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书》。原告于3月7日联系被告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想获取对本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要求以提供复印件形式公开该信息,但被告予以拒绝。请求被告按原告的要求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告系重复起诉。2016年1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武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金武行初字第41号判决书。现原告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依法应当驳回。2、被告已按生效判决在15日内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7日,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面交给原告。被告也提供原告查阅了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振华(以下简称原告)的房屋位于武义县城西区块,2014年,因武义县“两路一桥”建设所需而被征用。2015年7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公开武川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各被征收户的相关信息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6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武行初字第41号判决,责令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方振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在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6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金武行初字第41号判决,责令被告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方振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振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旭弘

人民陪审员  朱安良

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