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925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35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