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廖益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益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益勤借款本息11000元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河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肖丰玉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