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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20号

常志臣与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志臣,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常志臣。

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臣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永吉县平飞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志臣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4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恒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