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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440号

迟万利与陶振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迟万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振鹏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6)鲁14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振鹏给付申请执行人迟万利欠款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陶振鹏经相关司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