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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执178号

陈永生与陈春伟、李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生,陈春伟,李桂萍,陈虹燕,陈春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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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556。

被执行人:陈春伟,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11。

被执行人:李桂萍,女,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46。

被执行人:陈虹燕,女,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46。被执行��:陈春宇,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11X。申请执行人陈永生与被执行人陈春伟、李桂萍、陈虹燕、陈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春伟、李桂萍、陈虹燕、陈春宇没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春伟、李桂萍、陈虹燕、陈春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湖

审 判 员  洪文政

代理

审判员  谢镓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