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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508号

崔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508号罪犯崔英,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兰法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崔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崔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崔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代表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