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505号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中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17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5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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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中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505号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中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17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5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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