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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939号

2939陈永良与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永良,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939号原告陈永良。委托代理人郭宏江,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西路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良与被告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