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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744号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姚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744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北段1777号4号楼20-4。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菊香,女,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慧,女,生于1982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姚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