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顺光。被告曾凡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光诉被告曾凡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光与被告曾凡转通过沟通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有利于增进团结,化解矛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顺光负担。
审 判 长 雷裕锋
人民陪审员 李流亮
人民陪审员 贝荣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