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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一初字第393号

李顺光与曾凡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顺光,曾凡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李顺光。被告曾凡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光诉被告曾凡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光与被告曾凡转通过沟通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有利于增进团结,化解矛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顺光负担。

审 判 长  雷裕锋

人民陪审员  李流亮

人民陪审员  贝荣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