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1950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50********,无职业,住双鸭山市xx区xx委**组。被执行人沈xx,女,194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31942********,无职业,住双鸭山市xx区xx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xx,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5031964********,无职业,住双鸭山市xx区xx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吴xx申请执行沈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xx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吴xx欠款42463.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沈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用53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清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