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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941号

申请人梁福军与邵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福军,邵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41号申请人梁福军被执行人邵金成申请人梁福军与邵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