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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059号

黎金秀与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金秀,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黎金秀。

被执行人: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黎金秀与被执行人贺州市翔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子(2016)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子(2016)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

代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