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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60号

杨翠林与史春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翠林,史春英

裁判文书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杨翠林,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史春英,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杨翠林申请执行史春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