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843号
原告:杨金光,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张志强,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光诉被告张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光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杨金光负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林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