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恒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明锋,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邵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明锋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明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明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