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740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赵国民。2012年10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廊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国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高永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哲 来源: